《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五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20年吗?-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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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五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20年吗?

发布时间:2014-11-27   来源:原创文章

公司员工先生问:我一直在公司工作了20年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20年吗?

协会法律顾问杨晓峰律师解答:你在公司工作了20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应分清没有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还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或者二者都有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支付经济补偿金20年的年限问题,它是有前提的,也就是你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则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尽管《劳动合同法》在200811日起才施行,但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处理《意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也就是从你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年起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就应该是20年。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你20年间曾经离开过该公司,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就不是20年,而是最后一次回到公司上班开始到现在的时间。

 

来源: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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