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
武汉市惠农贷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提升武汉市支农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武汉市现代农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贷”贷款,是指通过财政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手段,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经办银行,对武汉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管理部门”是指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有贷款需求而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农委提供名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承担“惠农贷”业务的涉农银行机构。
第六条 “惠农贷”贷款只能用于涉农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生产资料与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与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一、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七条 武汉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并由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在经办银行设立专户管理。各新城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负责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具体运作。
第九条 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每年收取当年风险补偿基金总额1%的管理费,从该风险补偿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条 经办银行承诺每年按照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放大10倍以上投放“惠农贷”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及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武汉市各银行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金融监管机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借款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在其他第三方征信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投向项目若需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则必须参保;
(六)武汉市各银行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惠农贷”贷款适用于以下抵(质)押贷款方式。
(一)农业产权抵押贷款。
(二)农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三)股权质押贷款。
(四)应收账款等收益权质押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惠农贷”贷款单户单笔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四条 “惠农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惠农贷”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风险情况适当浮动,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按照企业经营现金流特点和贷款期限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1年期以内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的优质客户,鼓励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四、惠农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惠农贷”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须在当日审核认定借款人是否为《武汉市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目录》企业(户)。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资格后,根据贷款授信调查与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尽职调查与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向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提交相关审核材料,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材料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材料的真实性由经办银行负全责)。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流程按照《武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武农〔2012〕9号)、《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12〕76号)、《武汉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13〕42号)、《武汉市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14〕74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流程按照《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09〕75号)、《武汉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09〕137号)和《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13〕41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等收益权质押贷款审批前必须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登录查询,以确认质押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五、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密切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与项目施工进度匹配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改变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贷款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经办银行办理的“惠农贷”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需及时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书面报告并暂停该项业务,进入追偿程序,追偿工作结束后,经办银行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申请恢复开展业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会同武汉市财政局、农委视其追偿情况共同决定是否恢复。
六、贷款损失代偿及追偿
第二十六条 当“惠农贷”贷款逾期三个月形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即可提出不良贷款代偿申请。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定期(每月)批量代偿原则,经办银行于每月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提交不良贷款相关材料并填写《不良贷款代偿处理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经办行提交的代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不予受理,经办银行承担一切损失。
(一)经办银行经办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骗贷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银行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导致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审核无误后,提请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农委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办理的“惠农贷”贷款本息损失进行代偿。
第三十条 代偿比例为,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50%,经办银行自行承担50%。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同时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追偿有关的司法费用)后,按照该笔贷款风险代偿的比例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经办银行贷款本息损失。
第三十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经办银行可以将“助农贷”不良贷款资产卖断给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或者委托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抵(质)押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不良贷款资产卖断或者抵(质)押物处置变现得到的资金,扣除处置变现产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处置有关的司法费用)后,按照该笔贷款风险代偿的比例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经办银行贷款本息损失。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每年度末(12月份)定期对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追偿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决定对不良贷款的损失认定及核销。
七、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涉农银行机构积极争取经办行资格,申请经办行资格的银行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武汉市农委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农委会同武汉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经办该项业务情况较好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年终的综合评价中列入加分项目,并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倾斜。对在一定期限内(一年)达不到贷款承诺目标或违反本《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武汉市农委、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决定取消其经办行资格。
八、惩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借款人(含企业责任人),经核实后:
(一)取消其在政府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含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
(二)取消其在政府获得各类优惠政策及资金补贴的资格;
(三)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四)其他惩罚措施。
九、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试行期三年。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2:
武汉市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武汉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贷款,贷款仅限于农业基础设施与生产设施建设、生产资料与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与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二、贷款保证保险定义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贷款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并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为经办该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标的为投保人的信用风险,投保人为借款的武汉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被保险人为贷款经办银行。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借款人为申请贷款的武汉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市农委提供名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管理部门”是指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武汉市涉农保证保险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
(二)信用良好,在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质检、公检法、海关等)及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记录;
(三)所申请贷款的项目若需参加政策性保险,则必须参保;
(四)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及抵(质)押方式
第八条 单笔(单户)贷款保证保险中,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第九条 保证保险贷款为纯信用贷款方式。
五、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涉农保证保险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风险情况适当浮动,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经办银行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既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分期还本付息。
六、免赔率和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 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为贷款本息的70%,其保险费率(包括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3.5%,其中,经办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保费总额的40%,涉农保证保险专项基金向经办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总额的60%。
第十四条 若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七、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当事各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申贷资料;
(二)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办理保证保险的,出具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并通知保险公司;
(三)经办保险公司收到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及借款农户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同意承保的,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
(四)贷款银行收到《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经办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五)经办保险公司收到贷款银行的拟放款通知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并将保险单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贷款银行,同时将相关材料报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备案;
(六)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放款,经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和借款人意外伤害责任。
八、贷后管理及保险赔付认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贷款银行、经办保险公司共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主要负责对借款农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与经办保险公司保持联系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当保证保险贷款逾期三个月形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向经办保险公司提出保证保险赔付申请,经办保险公司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贷款损失。
九、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设置及管理
第十九条 武汉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1000万元,由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在经办银行设立专户管理,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每年收取当年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总额1%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 当经办银行保证保险贷款不良率达到10%或经办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付总额达到保费总收入的1.3倍时,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需及时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书面报告并暂停该项业务,进入追偿程序,追偿工作结束后,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申请恢复开展业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会同武汉市财政局、农委视其追偿情况共同决定是否恢复。暂停办理新业务期间,经办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
(一)经办保险公司赔付总额在保费总收入1.3倍以内的,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不予补偿;
(二)经办保险公司赔付总额超过其保费总收入1.3倍的,其超过1.3倍至1.5倍区间的超赔部分,由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三)对经办保险公司赔付总额超过其保费总收入1.5倍以上的超赔部分,由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全额补偿。
第二十一条 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补贴保证保险贷款保费的60%。
第二十二条 当年涉农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金额达到1000万元时,暂停当年基金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超赔补偿工作,待下一年度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专项基金到位后继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负责对经办保险公司的保费补贴和保证保险超赔部分补偿的申请进行审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办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超赔部分的申请不予受理,经办保险公司承担一切损失;
(一)经办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骗保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保险公司对申保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保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经办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贷款保证保险,经办银行承担一切损失;
(一)经办银行经办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骗贷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银行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每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贷款的发放情况。
十、保费补贴和保证保险超赔部分补偿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经办保险公司每季初向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提交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办保险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从涉农保证保险专项基金中列支,同时报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农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经办保险公司赔付额超过其保费总收入1.3倍时,其超赔部分的补偿,由经办保险公司每季初向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部分补偿申请表》,武汉市农业投资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提出超赔部分补偿意见报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从涉农保证保险专项基金中列支补偿金额。
十一、惩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借款人(含企业责任人),经核实后:
(一)取消其在政府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
(二)终止其在政府获得的各类优惠政策及资金补贴;
(三)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四)其他惩罚措施。
十二、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保证保险采取试点方式,参加试点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武汉市农业委员会申请,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武汉市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共保体组成及牵头单位需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积极开展业务的试点银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年终对各行的综合评价中列入加分项目,并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二条 对在一定期限内(半年)没有开展业务或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决定取消其经办行(经办保险公司)资格。
十三、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试行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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