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7年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3]13号)。
二、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贴息申报条件
1、原则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2、企业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所借的贷款。
3、农业上市后备企业、特色优势产业的行业领军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优先。
4、申报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贴息的龙头企业的主业,原则上应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两计划”、“两工程”和菜篮子产品等优势主导产业。
6、申报企业必须填报《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1)、《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附件2)、《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四、贴息范围、期限、比例和年限
1、贴息范围:龙头企业基本建设贷款、技改和设备引进贷款、生产资料贷款、种子种苗种禽贷款、农产品加工、冷链建设、原材料收购等贷款。
2、贴息时限: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3、贴息额度和比例:根据全市农业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预算,确定当年农业专项财政贴息资金额度。原则上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且单一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70万元。
4、贴息期限:贴息时间按月计算,最长为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时间计算。
5、贴息年限:跨年度的贷款,按当年贴息时限贴息。
6、贴息原则:同一企业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补贴政策。
五、贴息的申报和审批
1、2017年3月5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到所属区级财政部门领取或从武汉农业信息网、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网上下载、填报《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附件1)、《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附件2)、《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汇总表》(附件3),经贷款银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一起,形成贷款贴息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白色封面胶装成册报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申报材料,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定,区农业和财政部门签署审定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原市直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报资料报所属区(开发区、风景区)农业(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区农业(企业)和财政部门签署审定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区农业产业化(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于2017年3月8日前分别将经审定确认的各企业《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附件2)、《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汇总表》(附件3)汇总后的电子版发武汉市农业委员会产业化处和武汉市财政局农业处,各企业纸质版申报材料统一由各区产业化(企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白色封面胶装成册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逾期未申报的作弃权处理。
3、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申报贴息的情况进行会商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贴息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贴息资金。
附件:1、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
2、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
3、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汇总表
附件1
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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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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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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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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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贷款情况 |
预计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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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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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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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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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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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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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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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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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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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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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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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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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民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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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部门意见 |
区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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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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