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畜产品肉禽生产技术规程-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标准规范

您的位置> 首页 > 标准规范

无公害畜产品肉禽生产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12-04-20   来源:原创文章

为了规范我省无公害畜产品禽肉的生产过程,加快建设无公害畜产品禽肉生产的全程监控体系,确保无公害猪肉品质的稳定、可靠,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则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四川省畜禽繁育改良总站、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柏凡、李云、王宇萍、马敏、周哲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畜产品禽肉生产过程中引种、场地环境、疫病防制、饲料饲养、兽药使用、生产档案应遵循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畜产品禽肉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兽药管理条例》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3 引种
  3.1 雏禽应来自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而且无鸡白痢、新城疫、禽流感、支原体、禽结核、白血病的种畜场,或由该类场提供种蛋生产的经过产地检疫的健康雏禽。
  3.2 来自不同种禽场的禽苗经隔离观察和检疫,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并群饲养。
  4 场地环境
  4.1 大气质量应符合GB3095标准的要求。
  4.2禽舍选址应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和排水良好,隔离条件好的区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禽场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等污染源,距其他畜牧场至少1km以上;
  b)禽场距离干线公路、村和镇居民点一定的距离。
  c)禽场不应建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上游。
  4.3 禽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
  4.4 禽舍建筑应符合卫生要求,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墙面不易脱落、耐磨和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还应具备好的防鼠、防虫和防鸟设施。
  4.5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检测,饮水应符合NY5027的要求,饮水器要求每天清洗、消毒、不漏水。
  4.6 禽舍内环境卫生应符合NY/T388标准的要求,保持通风良好,保证适宜的温度、湿度,禽场排放的废弃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处理。
  4.7 可采用地面平养和离地饲养(网上平养和笼养),地面平养选择刨花或稻壳作垫料,垫料要求一定要干燥、无霉变,不应有病原菌和真菌类微生物群落。
  4.8 使用垫料的饲养场,采用肉离出栏后一次性清理垫料,饲养过程中垫料过湿要及时清出,网上饲养户应及时清理粪便。清出的垫料和粪便在固定地点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堆肥池应为混凝土结构,并有房顶。粪便经堆积发醇后应作农业用肥。
  5 疫病防制
  5.1 卫生消毒
  5.1.1禽场所有入口处应加锁并设有“谢绝参观”标准,鸡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出车辆经过消毒池,用表面活性剂消毒液进行喷雾,所有进场人员要脚踏消毒池,经过紫外线照射的消毒间。消毒池选用2%-5%漂白粉澄清溶液或2%-4%氢氧化钠溶液,消毒液应定期更换。外来人员不应随意进出生产区。
  5.1.2 肉禽饲养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平时舍内要求每周于少消毒1次。每批次肉禽出栏后应实施清洗、消毒和灭虫、灭鼠,鸡舍清理完毕到进场前空舍至少2周,关闭并密封禽舍防止野鸟和鼠类进入禽舍。消毒剂建议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灭虫、灭鼠应选择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菊脂类杀虫剂和抗凝血类杀鼠剂。
  5.1.3 工作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5.2 疫病防治 无公害家禽养殖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然寻性地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进行疫病预防接种工作。
  5.3 疫病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无公害家禽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确保禽场无传染病发生,其中重点监测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白痢、伤寒等高致命性禽病。
  6 饲料饲养
  6.1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的饲料冰得发霉变质,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吕种目录》,砷、铅、汞、铬、氟、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按规定执行休药期。
  6.3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所列药物。
  6.4禁止使用抗生素滤渣作肉禽饲料原料。
  6.5 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有机砷、有机铬制剂。
  6.6 允许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见附表A。
  7 兽药使用
  7.1 肉禽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
  7.2 对于治疗患疾病肉禽及必须使用药物处理时,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使用的兽药有休药期规定的,应准确计算停药时间,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在用药期及休药期内的肉禽不得作为无公害肉禽出售。
  7.3 建立并保存患病肉禽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肉禽的舍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7.4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7.5 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药物。
  7.6 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见附录A。
  8 生产档案
  8.1无公害肉禽饲养场应建立一系列相关的生产档案,确保无公害禽肉品质的可追溯性。
  8.1.1 建立并保存肉禽的免疫程序记录。
  8.1.2 建立并保存肉离的全部兽医处方及用药的记录。
  8.1.3 建立并保存肉禽饲料饲养记录,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出厂批号、检验报告、投料数量,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注明药物的名称及含量。
  8.1.4 建立并保存肉禽的生产记录,包括进雏日期、数量、来源、肉禽日龄、存栏数、死亡数(死亡原因)、出栏时间、检验报告、出场记录、销售地记录。
 

版权所有: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承办: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ICP备13008896号-1 |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95号新大陆城市花园F栋一层6号 | 邮编:430023 | 联系电话:027-6560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