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农产办〔2017〕2号
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农业企业:
按照《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一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测对象
本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定采取新企业申报与原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同时进行的工作方式,其中监测对象为公布认定的上届276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对象为符合《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子种苗、流通、农业服务业及农业生态旅游企业。
二、申报、监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本次申报监测,实行总量控制,以区为单位,退一补一,新增企业原则上不得多于淘汰企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这次增补重点考虑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农林牧渔结合、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商、农业物联网、直营配送和全产业链等发展较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企业。
三、申报、监测条件
(一)企业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产业融合发展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10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拖欠工资,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三)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低于60%;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坑农害农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四)基地规模。种植业、水产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企业自建和带动农户建设基地年出栏生猪5万头、家禽30万只、牛1000头以上。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区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贫困地区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报、监测程序
(一)企业自愿参加。申报和监测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对于不愿参加申报、监测的,将不纳入评定范围;逾期未按规定提交申报、监测资料的,视为放弃评定。
(二)以区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和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为单位组织申报,凡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均可向各所属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区无农业主管部门的,申报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各区农业部门要对企业申报及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拟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拟通过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书面征求当地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附各企业申报或监测材料1份。
(四)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1.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实地核查,提出初步名单,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初选候选名单后书面征求税务、环保、质监、金融等部门意见,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定,提出候选名单。
2.审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政务网(http://www.wuhanagri.gov.cn/government/)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五、申报、监测时间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监测时间。各申报监测企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送交区农业主管部门,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书、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意见及监测企业汇总情况分别以表格和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交者以自动放弃处理。
(二)申报、监测提供的材料。
1.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报告;
2.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Excel格式);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所在地税务、环保部门出具纳税情况(无偷税漏税)、环保达标证明;
8.当地农业产业化部门出具的企业连接农户、基地证明,或与基地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安全证明(ISO系列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等);
10.科技成果、专利、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认证、证明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如有获得“三品一标”、出口备案、良好农业规范(GAP)、美国或欧盟有机产品、HACCP、ISO2200、ISO9000等认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品牌的,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其中1-8项为申报、监测企业必须提交,9-11项企业凡具备需据实提交(复印件),其中2、3项须附电子文档。
(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经2017年7月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公布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此次申报、监测可只填报《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Excel格式)。
有关事宜请与市农委产业化处联系,联系人:戴小兵 联系电话:65683243,邮箱:20144625@qq.com。(各区申报企业请直接与所在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系咨询)。
附件:1.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Excel格式)
3.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填表说明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附件1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发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特种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已获批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获得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服务等方面的涉农企业,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具体条件为:
(一)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其中产业融合发展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10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三)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低于60%;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坑农害农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四)基地规模:种植业、水产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企业自建和带动农户建设基地年出栏生猪5万头、家禽30万只、牛1000头以上。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区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提供证明;企业基地规模和带户规模由企业所在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报告;
(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证明材料;
(七)企业所在地税务、环保部门出具纳税情况(无偷税漏税)、环保达标证明;
(八)当地农业产业化部门出具的企业连接农户、基地证明,或与基地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复印件;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安全证明(ISO系列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等);
(十)科技成果、专利、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认证、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如有获得“三品一标”、出口备案、良好农业规范(GAP)、美国或欧盟有机产品、HACCP、ISO2200、ISO9000等认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品牌的,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2.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发改、财政、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直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监测,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名单,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后书面征求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意见,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定,提出后选名单。
2.审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政务网(http://www.wuhanagri.gov.cn/government/)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监测对象为上一届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实行监测信息季报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在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网(http://www.whnylt.com/index.html)上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其中1月填报上年全年数据,7月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3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程序与新申报企业相同。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4.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5.不按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报表的;
6.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认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申报(监测)企业(盖章):
填 报 时 间:
附件2-1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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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登记 |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手机号 |
企业联系人 |
手机号 |
邮 箱 |
企业地址 |
邮编 |
企业电话 |
代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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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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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信用等级 |
资产负债率(%) |
企业职工人数 |
其中本地农民工人数 |
企业农民工人平均年收入 |
季节性临时雇佣本地农民工人数 |
季节性工人平均年收入 |
资产总额 |
固定资产 |
销售收入 |
交易额(市场型企业)或经营收入(生态旅游型企业) |
税后利润总额 |
实缴 税金 |
2016年 |
2016年 |
2016年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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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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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个 |
元 |
个 |
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代号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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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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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企业年接待 能力 |
企业产品产销率 |
主营产品 |
主营产品注册商标 |
主营产品 |
主营产品现有生产或加工能力(万吨、万只、万头等) |
主营产品 |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 |
注册商标 |
企业注册商标总数 |
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 |
年出口创汇额 |
主要出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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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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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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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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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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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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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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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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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动基地情况 |
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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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领办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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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流转土地自建基地面积 |
主要种植品种(或主要养殖品种)名称 |
种养殖规模 |
通过示范基地或订单、合同等辐射带动基地面积 |
其他方式带动面积(填写具体方式和数量) |
基地所在地(武汉市内) |
企业带动农户总数 |
其 中 |
与企业签订订单农户数 |
订单总金额 |
订单实际履约农户数 |
订单实际履约金额 |
|||||
通过直接吸纳就业带动 |
通过领办合作社带动 |
通过订单、合同带动 |
其他(填写具体方式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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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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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平方米、头、只、尾等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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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万元 |
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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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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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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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ISO系列、HACCP、GMP认证情况 |
企业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名牌、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情况 |
企业产品获得绿色、无公害或有机食品认证 |
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情况 |
是否自建研发机构(如有,注明从事何类产品研发) |
产品在国家历次抽检中是否合格 |
“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
企业获得其他 |
类型(申报或监测) |
代号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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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填表说明
一、附件2-1
1.企业名称(1):须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并在申报表封面 “申报企业”栏加盖企业公章,填写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名称不一致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根据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下列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附件2-2
1.企业类型(11):企业根据主要经营范围按照《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内容中五种企业类型填写,每个企业只可归属一种类型,企业所填类型将按照对应标准进行考核。其中涉及“销售收入”相关项目,流通型企业(主要指批发市场)除填写销售收入外还要填写市场交易额,农业生态旅游型企业填写综合经营收入额。
2.企业职工人数(15):填写企业当前在职职工总数;其中本地农民工人数(16):填写企业职工人数中武汉市内农民工人数;季节性临时雇佣本地农民工人数(18):指企业在生产旺季临时雇佣武汉市本地农民工总人数。
三、附件2-3
1.生态旅游企业年接待能力(26):生态旅游型企业填报。
2.企业产品产销率(27):指企业生产全部产品产销率。
3.主营产品名称(28):填写企业生产量或销售(交易)额最大的产品,一般填报不超过3种,每种分别填写一栏,并对应填写(29)—(34)项,属同类产品的不细分类,如主营产品填写大米,不细分早稻、晚稻等。
4.主营产品原料(32):按以下类别填写,并加括号注明具体品种,括号内没有的可据实填写品种,如面粉加工企业在此项填写粮食类(小麦),果汁加工企业填写水果类(苹果、桃)。
类别: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等);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等);棉麻类(棉花、亚麻等);糖类(甘蔗、甜菜等);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等);蔬菜类(番茄、胡萝卜、食用菌等);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等)、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蛋类(鸡蛋、鸭蛋等);乳类(牛乳等);皮及皮毛制品类(皮革、羽绒等);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等);其它(种子等)。
5.年出口创汇额(37):填写企业整体营销及进出口情况,不局限在企业的主营产品内。
四、附件2-4
1.企业带动基地情况中企业通过流转土地自建基地面积(39):要填写企业已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或正在办理过程中)建设的基地,如没有办理土地流转不填写此栏,只填写(42)或(43)栏。
2.企业带动农户情况(45)—(49)项中,应遵从平衡关系:(45)=(46)+(47)+(48)+(49)
3.凡企业填写通过领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47)项的,须在后(54)项填写领办合作社的名称,并出具企业领办的合作组织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或由合作社出具的企业作为该组织会员单位的证明。
4.基地所在地(44):填写企业在武汉市内主要联结带动基地具体地点,具体到乡、镇、街、场级。
五、附件2-5
(55)—(62)栏,企业凡具有须填写具体项目,如:通过HACCP认证在下栏填写“HACCP认证”,可据实填写多项;不涉及具体项目的填 “是”或“否”。填写了具体项目或填写“是”的栏目,均须在申报材料后附证书、证明复印件,否则视为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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