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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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30   来源:原创文章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武农产办〔2013〕5号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报领导同意,决定开展新一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测对象
本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仍采取新企业申报与原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的工作方式,其中监测对象为市政府办公厅2012年发文公布认定的上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对象为符合《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所规定申报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子种苗、流通及农业生态旅游企业,申报企业名额原则上与各区拟淘汰企业数量一致。
二、申报和监测办法
(一)申报和监测工作采取企业自愿参加,对于不愿参加申报监测的,将不纳入认定范围;逾期未按规定提交申报监测资料的,视为放弃认定。
(二)此次申报和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为单位组织申报,凡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均可向各所属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区无农业产业化主管单位的,申报企业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按要求组织,并集中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三)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及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拟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拟通过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书面征求当地农业、林业、发改委、财政、税务、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报各区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并附各企业申报或监测材料一式2份。
三、申报和监测时间及材料要求
(一)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书、产业化办公室或市直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及监测企业名单汇总情况分别以表格(需要提交电子表格)和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申报或监测材料包括:
1、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报告;
2、申报(或监测)企业申报(或监测)情况表;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企业2013年截至9月份财务报表;
6、开户银行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7、企业所在地税务、环保部门出具纳税情况(无偷税漏税)、环保达标证明;
8、当地产业化部门出具的企业连接农户、基地证明,或与基地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安全证明(ISO系列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等);
10、科技成果、专利、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认证、证明材料。
其中1-8项为申报、监测企业必须提交,9-10项企业凡具备需据实提交(复印件),其中2、3项须附电子文档。
(三)填报材料中凡无特殊说明的,数据一律以2013年为准,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
(四)2013年7月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公布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此次申报(监测)可只填写《申报(监测)表》。
(五)相关申报及监测办法、表格可登陆“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网”(http://www.whnylt.com/index.html)进行查询下载。
有关事宜请与市农业局产业化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戴小兵;联系电话:65683360(各区申报企业请直接与所属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咨询)。
附:1、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3、填表说明。
                                     2013年9月30 
 
 
附件1: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推动武汉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子种苗、农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并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已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标准
一、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需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行业具体条件为:
(一)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奶牛养殖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3万头以上,或家禽养殖30万只以上);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市农户2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万亩以上(或年销售本市生猪5万头、家禽100万只以上);
(三)种子种苗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万亩以上(或年提供优质仔猪2万头以上、家禽种苗100万只以上);
(四)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含庄园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或奶牛养殖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3万头以上,家禽养殖50万只以上,年生产销售花卉500万株以上);
(五)农业生态旅游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接待能力2万人次以上,综合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
二、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发生过贷款的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坑农害农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产销率达到9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企业产品具有自身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均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出口创汇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五、已开展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及程序
1、申报企业需填写《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根据企业自身主营业务归类,按照申报条件,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包括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当年初至申报期当月(一般为当年12月底)止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有关乡、村带农户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银行信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如申报时未到可出具财务报表时间,需附当年1月截止申报日止的财务报表及上年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农业、林业、计划、财政、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区产业化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监测,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理事会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共同评审,提出初步候选名单后书面征求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意见,形成最终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颁发后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第十条 实行监测信息季报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在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网(http://www.whnylt.com/index.html)上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其中1月填报上年全年数据,7月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3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并不允许其参与下届申报。
第十一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进行监测年份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并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情况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出具反映企业效益、资信、科技开发、产品认证、联结农户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监测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写明监测意见,与当年新申报企业材料一同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分析,依据规定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提出初步候选名单后,书面征求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意见,形成最终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通过监测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与当届新申报认定的龙头企业一同发文公布,有效期限仍为两年。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即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4、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5、不按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报表的;
6、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认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未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更改企业名称的,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得用于更名后的企业。被兼并、已改制企业如需保留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申报(监测)企业(盖章):                     
                   
 填    报     时    间: 2013年       
 
附2-1: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填报单位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手机号码
企业联系人姓名
企业联系人手机号码
企业联系人邮箱
企业详细地址
邮编
企业电话
及传真
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2-2: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填报单位:
 
 
 
 
 
 
 
 
 
 
 
 
 
 
 
 
 
 
企业
类型
开户行名称
银行
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率(%)
企业职工人数
其中本地农民工人数
企业农民工人平均年收入
季节性临时雇佣本地农民工人数
季节性工人平均年收入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
交易额(市场型
企业)或经营收入(生态旅游型企业)
税后利润
总额
实缴税金
2012
2013
1-9月
2012
2013
1-9月
2012
2013
1-9月
2012
2013
1-9月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代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2)
(23)
24
25
26
27
 
 
 
 
 
 
 
 
 
 
 
 
 
 
 
 
 
 
 
 
 
 
 
 
 
 
 
 
 
 
 
 
 
 
 
 
 
 
 
 
 
 
 
 
 
 
 
 
 
 
 
 
 
 
 
 
 
 
 
 
 
 
 
 
 
 
 
 
 
 
 
 
 
 
 
 
 
 
 
 
 
 
 
 
 
 
 
 
 
 
 
 
 
 
 
 
 
 
 
 
 
 
 
 
 
 
 
 
 
 
 
 
 
 
 
 
 
 
 
 
附2-3: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填报单位:
 
 
 
 
 
 
 
 
 
 
 
生态旅游企业
年接待能力
企业产品产销率
主营
产品
名称
主营产品注册商标
主营产品
产量
主营产品现有生产或加工能力(万吨、万只、万头等)
主营产品
原料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
注册
商标
企业注册商标总数
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
年出口创汇额
主要出
口国家
(地区)
2012
2013
1-9月
单位
%
 
 
 
 
万元
 
 
万美元
 
代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附2-4: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填报单位:
 
 
 
 
 
 
 
 
 
 
 
 
 
 
 
企业带动基地情况
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是否领办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名称)
企业通过流转土地自建基地面积
主要种植品种(或主要养殖品种)名称
种养殖规模
(注明数量和公斤、头、只、尾等单位,如1000只)
通过示范基地或订单、合同等辐射带动基地面积
其他方式带动面积(填写具体方式和数量)
基地所在地(武汉市内)
企业带动农户总数
       
与企业签订订单农户数
订单总金额
订单实际履约农户数
订单实际履约金额
通过直接吸纳就业带动
通过领办合作社带动
通过订单、合同带动
其他(填写具体方式和数量)
单位
 
公斤、平方米、头、只、尾等
 
 
万元
万元
 
代号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附2-5: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填报单位:
 
 
 
 
 
 
 
企业通过ISO系列、HACCP、GMP认证情况
企业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名牌、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情况
企业产品获得绿色、无公害或有机食品认证
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情况
企业是否自建研发机构(如有,注明从事何类产品研发)
产品在国家历次抽检中是否合格
“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企业获得其他
奖励情况
代号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附件3: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监测)表》填表说明
一、表1
1、企业名称(1):须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并在申报表封面 “申报企业”栏加盖企业公章,填写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名称不一致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根据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下列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表2
1、企业类型(11):企业根据主要经营范围按照《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内容中五种企业类型填写,每个企业只可归属一种类型,企业所填类型将按照对应标准进行考核。其中涉及“销售收入”相关项目,流通型企业(主要指批发市场)除填写销售收入外还要填写市场交易额,农业生态旅游型企业填写综合经营收入额。
2、企业职工人数(15):填写企业当前在职职工总数;其中本地农民工人数(16):填写企业职工人数中武汉市内农民工人数;季节性临时雇佣本地农民工人数(18):指企业在生产旺季临时雇佣武汉市本地农民工总人数。
三、表3
1、生态旅游企业年接待能力(28、29):生态旅游型企业填报。
2、企业产品产销率(30):指企业生产全部产品产销率。
3、主营产品名称(31):填写企业生产量或销售(交易)额最大的产品,一般填报不超过3种,每种分别填写一栏,并对应填写(32)—(37)项,属同类产品的不细分类,如主营产品填写大米,不细分早稻、晚稻等。
4、主营产品原料(35):按以下类别填写,并加括号注明具体品种,括号内没有的可据实填写品种,如面粉加工企业在此项填写粮食类(小麦),果汁加工企业填写水果类(苹果、桃)。
类别: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等);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等);棉麻类(棉花、亚麻等);糖类(甘蔗、甜菜等);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等);蔬菜类(番茄、胡萝卜、食用菌等);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等)、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蛋类(鸡蛋、鸭蛋等);乳类(牛乳等);皮及皮毛制品类(皮革、羽绒等);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等);其它(种子等)。
5、年出口创汇额(40):填写企业整体营销及进出口情况,不局限在企业的主营产品内。
四、表4
1、企业带动基地情况中企业通过流转土地自建基地面积(42)要填写企业已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或正在办理过程中)建设的基地,如没有办理土地流转不填写此栏,只填写(45)或(46)栏。
2、企业带动农户情况(48)—(52)项中,应遵从平衡关系:(48)=(49)+(50)+(51)+(52)
3、凡企业填写通过领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50)项的,须在后(57)项填写领办合作社的名称,并出具企业领办的合作组织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或由合作社出具的企业作为该组织会员单位的证明。
4、基地所在地(47):填写企业在武汉市内主要联结带动基地具体地点,具体到乡、镇、街、场级。
五、表5
(58)—(65)栏,企业凡具有须填写具体项目,如:通过HACCP认证在下栏填写“HACCP认证”,可据实填写多项;不涉及具体项目的填 “是”或“否”。填写了具体项目或填写“是”的栏目,均须在申报材料后附证书、证明复印件,否则视为虚报。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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