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系列问题之三-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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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系列问题之三

发布时间:2014-11-14   来源:原创文章

         龙头企业负责人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协会法律顾问杨晓峰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于是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该劳动合同关系,这样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用工选择的不便或用工成本的增加。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用人单位聘用的员工使用一年,本来只应支付12个月的工资,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聘用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向该员工支付23个月的工资。

      来源: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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