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某龙头企业负责人问:公司员工不到指定工作岗位上班,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协会法律顾问杨晓峰律师解答:
企业安排自己的员工到企业指定的工作岗位上班,这是企业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拒绝到指定工作岗位上班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企业要求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或工作岗位工作虽然不违法,但企业没有提供法定的安全保障条件、或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该岗位不在劳动者可以接受的候选岗位范围内等。
劳动者不到企业指定的工作岗位上班,是一种旷工行为,如果劳动者短时间旷工,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长时间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工作关系。
由于法律并没有给出旷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量规定,故自由裁量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过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有关旷工辞退的规定,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可以辞退,所以劳动者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用人单位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或通知书,书面决定书或通知书应送达给劳动者,无法直接送达可以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劳动者的,签收邮寄邮件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天,60天时间届满时,即视为已送达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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