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南区某龙头企业法定代表人问:对公司员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它们的区别究竟在哪?
协会法律顾问杨晓峰律师解答:对公司员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它们的区别在于其性质的不同和数量的倍数差异,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3、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的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限种,在此不再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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