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重要通知

IMPORTANT NOTICE1

您的位置> 首页 > 重要通知

关于开展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5   来源:原创文章

 

 
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开展新一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测对象
本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仍采取新企业申报与原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的工作方式,其中监测对象为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认定的原第五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对象为符合《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所规定申报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子种苗、流通及农业生态旅游企业,申报企业名额原则上与各区拟淘汰企业数量一致。
二、申报和监测办法
(一)申报和监测工作采取企业自愿参加,对于不愿参加申报监测的,将不纳入认定范围;逾期未按规定提交申报监测资料的,视为放弃认定。
(二)此次申报和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为单位组织申报,凡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均可向各所属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区无农业产业化主管单位的,其申报企业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按要求组织,并集中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三)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及监测材料真实性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拟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名单,认真征求当地农业、林业、发改委、财政、税务、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报各区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并附各企业申报或监测材料一式2份。
三、申报和监测时间及材料要求
(一)各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书、产业化办公室或市直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及监测企业名单汇总情况分别以表格和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申报或监测材料包括:1、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报告;2、申报(或监测)企业申报(或监测)情况表;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2009年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开户银行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7、企业所在地税务、环保部门出具纳税情况(无偷税漏税)、环保达标证明;8、当地产业化部门出具的企业连接农户、基地证明,或与基地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复印件;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安全证明(ISO系列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等);10、科技成果、专利、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认证、证明材料。
其中1-8项为申报、监测企业必须提交,9-10项企业凡具备需据实提交(复印件),2、3项须附电子文档。
(三)填报材料中凡无特殊说明的,数据一律以2009年为准,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四)相关申报及监测办法、表格可登陆《武汉农业信息网》(http://www.wuhanagri.gov.cn)“下载中心”专栏进行查询下载。
有关事宜请与市农业局产业化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苨苨 联系电话:65683241(各区申报企业请直接与所属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咨询)。
附: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与申报条件(摘要);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4、填表说明;
5、申报及监测企业情况汇总表(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与申报条件
(摘自《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
监测管理办法》)
 
一、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需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行业具体条件为:
(一)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生猪养殖1万头以上,或家禽养殖10万只以上);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达50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市农户2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万亩以上(或年销售本市生猪5万头、家禽50万只以上);
(三)种子种苗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万亩以上(或年提供优质仔猪2万头以上、家禽种苗100万只以上);
(四)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含庄园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或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生猪养殖1万头以上,家禽养殖30万只以上,年生产销售花卉500万株以上);
(五)农业生态旅游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接待能力2万人次以上,综合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
二、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发生过贷款的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坑农害农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产销率达到9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企业产品具有自身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均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出口创汇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五、已开展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新一届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网络版).rar

版权所有: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承办: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ICP备13008896号-1 |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95号新大陆城市花园F栋一层6号 | 邮编:430023 | 联系电话:027-6560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