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及时淘汰不合格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优秀企业,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的规定,近期将组织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材料
(一)各监测企业的上报材料。
1、企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效益、产业化经营模式、联结基地农户的方式和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等。
2、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加盖企业印章。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9年和2010年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09年和2010年纳税证明原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2010年的资信等级证明复印件。
6、基地所在县或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的证明,以及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典型文本复印件。
7、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8、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复印件。
9、能证明《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内容的其他有效证书复印件等。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各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运行发展情况、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工作建议等。
(三)推荐候补企业的报告和材料。推荐候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报告,包括候补企业推荐名单、基本情况和推荐意见。同时,候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与监测企业上报材料一致)。
二、监测程序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交监测材料。其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带动基地和农户作用不强、发生违规违法经营或质量安全事件、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不接受监测的企业,有关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征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淘汰。监测意见以市(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的文件上报。
(三)候补企业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商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候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本地淘汰企业的数量,以市(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的文件上报。
三、监测时间
各监测(申报)企业的材料应于3月20日前上报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产业化办公室。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监测企业、候补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弄虚作假,经查实,监测企业将以监测不合格处理,候补企业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市(州)产办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将企业填报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分别汇总,连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综合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一并发送到省产业化办公室。
(三)《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在湖北农业信息网(www.hbagri.gov.cn)“行政公文”栏目下载,表中相关指标顺序不得改动,填报数据取整数。
(四)2009年10月后已变更名称的企业,要提交更名申请报告,以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等。
(五)各企业的上报材料一律使用拉杆夹装订,封面打印“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或“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企业全称、联系人和手机号,监测企业上报材料只需一份,申报企业需一式两份。
联系电话:027-87667300
电子信箱:hbnytcy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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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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