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10-12 10:11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 011884999/2021-59461 | 发文日期 | 2021-09-30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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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武农办〔2021〕62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
为支持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做好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现将《2021年农产品加工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农产品加工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武政规〔2017〕18号)、《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配套实施工作方案》(武农财〔2018〕16号)精神,为做好2021年农产品加工项目申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精神,通过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等,引导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构建全产业链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加快产业提档升级,强化品牌市场营销,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尤其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实施范围和主体
本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扩、改建已经完工并投产运行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上年度年销售收入达到规模的品牌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新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品牌农业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
三、资金分配及任务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武财农〔2021〕345号)精神,2021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业专项资金4000万元已切块至区,其中:东西湖区2900万元、汉南区640万元、江夏区400万元、新洲区60万元。2021年完成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不少于7个,其中:东西湖区不少于4个、汉南区不少于1个、江夏区不少于1个、新洲区不少于1个。
四、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对于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扩(改)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分别按照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6%、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8%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
(二)品牌农业建设项目
对于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申报要求
依据武农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品牌农业建设项目,应于10月30日前向所属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图片资料。其中,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生产、仓储、冷链、研发、质检等车间厂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服务于生产线建设主体,对外出租的厂房建设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无法准确区分车间厂房和办公楼等以及工程建筑相关费用等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的,应按照面积占比核定投资额。
(三)严格对照武政规〔2017〕18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界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并提供详细的加工产品工艺流程。
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品牌农业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项审计或认定。各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执业证书,从业人数不得少于20人。
六、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到区。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和验收以及聘请第三方审计、资金及时拨付等事项,同时要做好项目报送备案、项目跟踪管理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各区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武农财〔2018〕16号文件规定滚动使用资金,不得任意统筹本项目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市级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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