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鲜活农产品的储备和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稳、祥和的节日,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今冬明春“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启动“冬储春供”工作,现制定《2022年鲜活农产品储备及供应实施方案》进行公示,请自愿参与的企业和合作社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及时开展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22年 1 月 5 日前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合作处。
联系人:朱先凯 联系电话:65683232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7日
2022年“冬储春供”实施方案
为做好今冬明春“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保障市场供给充足价格平稳,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品种、数量、时间以及补贴标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储备及供应工作。
2.正常供应和应急调控相结合。储备产品日常遵循市场规律正常供应,当出现异常状况需要应急投放时,坚决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全力确保储备品种按时按量按指定渠道有序投放。
3.自愿参与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储备和供应工作由本市主要农产品生产、流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对储备和供应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二、储备品种、计划、补贴标准及储备时间
(一)储备品种、计划及补贴标准
1.蔬菜(以耐储存品种为主,如包菜、大白菜、白萝卜、莲藕等四种以上,不局限于四个品种)
(1)补贴金额:300万元。
(2)储 备 量:500万公斤。
(3)补贴标准:0.6元/公斤。
2.鲜蛋
(1)补贴金额:60万元。
(2)储 备 量:60万公斤。
(3)补贴标准:1元/公斤。
3.鲜鱼
(1)补贴金额:100万元。
(2)储 备 量:100万公斤。
(3)补贴标准:1元/公斤。
(二)储备及供应时间
储备时间从下达储备任务之日起,直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进行公示《2022年冬储春供实施方案》后,申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
(二)资格评审。成立评审工作组,按照信用优先、能力优先的原则, 遴选一批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三)任务下达。根据企业承担能力,下达储备任务量。
(四)任务实施。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储备工作,按照储备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并编印工作台账。
(五)检查与验收。储备期间,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台账等方式进行巡查。冬储春供工作结束后,各承担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冬储春供落实情况报告(包含工作台账一式三份编印成册)。
(六)资金拨付。对实施储备任务企业,按照下达储备任务量给予补贴。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冬储春供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蔬菜、鲜蛋、鲜鱼三个储备供应工作专班,市场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处等相关处室分头开展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1.市场处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各工作专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蔬菜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2.渔业渔政处、畜牧兽医处负责做好鲜鱼、鲜蛋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做好本行业储备情况的巡查、监管和验收。
附件:储备单位申报资格和标准
储备单位申报资格和标准
一、蔬菜储备单位资格标准
(一)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承担储备任务所需的储备场所。
(三)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终端或配送、销售渠道。
(四)有稳定的货源渠道。
(五)有完备的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相应管理机制。
(六)日均生产交易量在10万公斤以上(批发市场100万公斤以上),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七)承担过“冬储春供”任务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鲜蛋储备单位资格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鸡蛋生产企业,企业符合武汉市畜禽产业发展规划布局。
(二)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或流通渠道),拥有完成储备任务所需的储备场所。
(三)年设计存笼规模达到10万只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运输队伍。
(四)生产设备齐全、粪污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完善的养殖档案。
(六)规范使用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无采购和使用违禁药品情况。
(七)承担过“冬储春供”任务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鲜鱼储备单位资格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生产企业(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经营门点和完成储备任务的储备场所。
(三)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且在有效期内,自有精养鱼池养殖水面达到200亩以上或湖泊增殖渔业水面达到1000亩以上(以水域滩涂养殖证上核准登记的面积为准)。正在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需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相关证明。
(四)自有水产品存塘量达到30万公斤以上。
(五)草鱼、鳊鱼、花鲢等品种养殖量占80%以上。
(六)捕捞、运输、市场销售人员不少于20人。
(七)能在恶劣条件下及时组织鲜鱼上市。
(八)承担过“冬储春供”任务的企业和在疫情期间水产品保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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