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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三标准界定小微企业 利润逾30万人币无优惠

发布时间:2014-05-09   来源:原创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昨日在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表示,原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刘丽坚介绍,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据了解,为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国税总局将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刘丽坚表示,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贯彻好小型微利企业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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