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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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02   来源:原创文章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含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为积极扶持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我市农业现代化战略布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通过科学规划、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农业经营方式更加丰富、更加具有竞争力,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活力。

  (二)基本原则

  1.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收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2.注重适度规模。注重土地、劳动力、资本、生产者经营水平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

  3.坚持规范发展。以规划为引导,因地制宜发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有序吸纳流转土地,扩大种养植规模,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4.强化政策扶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要素保障、政府服务等措施,培育发展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鼓励农民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发展目标

  力争2014年家庭农场发展到2800家,2017年发展到5000家以上。从2014年起,每年培植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60家。

  二、工作重点

  各有关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管理与服务,认真抓好家庭农场规范化创建工作。要以“菜篮子”工程为重点,按照“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加快培育家庭农场。

  (一)强化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认真做好家庭农场法人化管理工作。对提出注册申请的家庭农场,工商部门要引导其创办者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公司等4类主体中自主选择1类主体进行注册登记,并开辟绿色通道。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小组要依据设定的家庭农场要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工作指导,成熟一个,认定一个。支持按照《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0)》要求,整村整乡推进家庭农场建设。

  (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明确产权,规范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鼓励、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示范创建工作。根据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实际,针对种植业、水产业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市、区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扎实开展家庭农场商标注册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工作。健全家庭农场各项管理制度,着力培育和发展高标准、高效益的家庭农场。

  (四)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建立培训机制,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普及等专业培训班,尽快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主,全面提升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素质。

  三、扶持政策与组织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激励机制,强化服务意识,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扶持政策

  1.2014—201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拓展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资金补助,用于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2.对家庭农场经营项目和品种,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险费用补贴。

  3.在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中,将家庭农场购买社会化服务优先纳入财政补贴范畴。

  4.对家庭农场经营者需要购买农机具的,优先纳入国家农机购机补贴范畴。将符合全程机械化生产要求的家庭农场纳入相关项目扶持范畴。

  5.积极支持、组织家庭农场参加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与超市、物流、加工等企业建立供销网络,发展订单生产。

  6.家庭农场经营者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比例的农业附属设施用地。

  7.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范围,无偿提供各类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8.支持家庭农场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9.通过农业信息网和“12316三农热线短信平台”为家庭农场无偿提供价格信息、品种技术信息、气象信息等农业生产相关信息,帮助家庭农场组织生产。

  10.积极支持和鼓励村集体及承包农户的农用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家庭农场向农业示范园区集中,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11.对申报实施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项目的,在符合相关项目申报前提条件下,优先在家庭农场实施。对村级现有机动地和发包到期的机动地,优先向发展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发包。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区可自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与市级扶持政策叠加使用,共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二)组织保障

  成立市发展家庭农场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国土规划、农业、工商、地税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经管局)办公,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市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跟踪、指导和检查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做好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成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小组,由市农业局(经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种植业、水产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考察、认定工作。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有序推进,抓出成效,使家庭农场成为继农民合作社后的又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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